《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综合以上分析,个人不能直接通过主张“被遗忘权”来申请删除不良信用记录,因为“被遗忘权”并非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独立权利。但个人可以通过行使法定删除权来达到类似效果,具体路径如下:
建议操作步骤:
总之,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删除应严格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法定删除权为核心,而非依赖尚未确立的“被遗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