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共有部分收入】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公共收益用途】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知情权】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作为业主,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方,负有如下法定义务:
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您完全有权知晓小区公共收益的具体金额和用途。 这是您的法定权利,也是管理方的法定义务。若管理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您应积极采取上述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公共收益的透明和合理使用。